湖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工程效應,進一步推動我省建筑節能工作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建設部建筑節能試點示范工程(小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設計優于現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或者設計滿足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但采用的節能技術具有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對我省建筑節能工作開展起到一定帶動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節能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及其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可申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查、批準實施、監督檢查、示范工程竣工驗收、稱號授予以及能耗監管等組織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中,通過規劃、設計、施工、材料應用、運行管理、工程實踐和經驗總結等,推廣技術先進、本地適用的成套節能技術與產品,實現節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建筑節能技術進步,推動建筑節能產業發展。
第六條 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應重點應用下列成套技術與產品:
(一)外墻保溫隔熱、屋面節能和地面、樓板及樓梯間隔墻節能、門窗節能、建筑遮陽等建筑外圍護結構節能技術與產品;
(二)建筑供熱制冷系統、熱水供應、能耗監測、智能控制和建筑設備節能等技術與產品;
(三)太陽能(光熱、光電)、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應用技術與產品利用;
(四)自然通風、采光和建筑照明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 申報國家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項目從省級建筑節能示范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八條 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設單位(開發單位)單獨或建設單位(開發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科研等單位聯合申報。
第九條 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申報條件:
(一) 建設項目已立項。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企業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三)除專項推廣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技術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外,示范項目的建筑面積住宅類應在3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
(四)設計方案應優于現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并
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行政法規;或設計方案滿足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但采用的節能技術具有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
(五)選用的節能技術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或省推廣使用目錄,并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審定。
(六)應優先選用本地較成熟的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對本地建筑節能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帶動作用。
第十條 申報單位申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應當提交以下資
料:
(一)湖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申報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篇);
(三)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四)工程立項批件,開發企業資質等證照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申請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單位,按申報要求向項目所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申報單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二)項目所在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列入當年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并發文公布。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工程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 列入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工程開工后,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方案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后方可實施。
申報單位每年9月30日前應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并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三條 列入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應預留檢測點。納入能耗監管體系的示范工程應按照相關要求,安裝相應儀器、設備;實施節能分項工程關鍵技術過程中,申報單位應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階段實施報告。
第十四條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列入示范工程實
施計劃的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委托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十五條 申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提出示范工程驗收申請,項目所在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驗收。
第十六條 申請節能示范工程驗收時,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二)示范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節能設計、節能新技術應用、施工建設、節能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四)示范工程實施過程中相關技術影像資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頒發“湖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其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告:
(一)實施后達不到申報方案要求;
(二)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后,一年內未組織實施;
(三)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等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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